血液透析的適應證包括急性腎損傷、慢性腎衰竭、藥物或毒物中毒、嚴重水、電解質及酸堿平衡紊亂、急性肺水腫等。
1. 急性腎損傷:當患者出現急性腎損傷,且存在高鉀血癥血鉀≥6.5mmol/L、嚴重代謝性酸中毒pH≤7.15、容量負荷過重對利尿劑治療無效、尿毒癥癥狀如惡心、嘔吐、精神錯亂等、少尿或無尿2天以上等情況時,需要進行血液透析治療。
2. 慢性腎衰竭:慢性腎衰竭患者的腎小球濾過率下降,體內代謝廢物和多余水分無法正常排出。當患者出現尿毒癥癥狀,如貧血、乏力、食欲不振、皮膚瘙癢等,以及出現嚴重的水、電解質和酸堿平衡紊亂,且保守治療無效時,血液透析是維持生命的重要治療手段。
3. 藥物或毒物中毒:某些藥物或毒物可通過血液透析清除,如巴比妥類、水楊酸類、甲醇、乙醇等。當患者攝入大量可透析的藥物或毒物,且出現嚴重的中毒癥狀,如昏迷、抽搐、呼吸抑制等,在中毒后12小時內進行血液透析,可有效清除體內的毒物,挽救患者生命。
4. 嚴重水、電解質及酸堿平衡紊亂:如嚴重的高鉀血癥、高鈉血癥、低鈉血癥、代謝性酸中毒等,經保守治療難以糾正時,可通過血液透析快速調整體內的水、電解質和酸堿平衡。
5. 急性肺水腫:對于急性肺水腫患者,尤其是合并腎功能不全或心功能不全時,血液透析可迅速清除體內過多的水分,減輕心臟前負荷,緩解肺水腫癥狀。
血液透析是一種重要的腎臟替代治療方法,但并非所有患者都適合。患者在接受治療前,需進行全面的身體檢查和評估,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的治療方案,以確保治療的安全和有效。